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加强人才建设,开展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和退出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