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人才建设,开展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和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