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议事、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教务,规范教务活动,加强教风建设,制定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宗教团体制定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与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相衔接;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宗教团体应当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