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文化方面与港澳台地区加强交流,增进同胞情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