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未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改经审批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