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未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的评审或者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的;
(三)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到岗履职的;
(五)对项目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未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