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后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
(四)对隐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未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的;
(六)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工程合同价款根据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标的合同段工程的范围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