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至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