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本条例所称的质量安全工作是指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