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理单位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监理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对代建、监理一体化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代建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有关规定,公正、科学、独立、诚信地开展监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