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理单位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要求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受聘并登记在其从业单位,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监理单位执业。监理单位不得聘用已在其他监理单位执业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在监理服务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监理人员;确需变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满足项目监理工作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