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分别对从业单位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交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