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勘察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安全负责,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并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对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提出防治建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