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从业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质量安全责任和要求,加强从业单位履约管理,督促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到岗履职,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安全问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