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五章 监管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