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