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