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与品种选育第十三条有效经国家、省级审定和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应当依法向相关指定机构送交品种标准样品。育成的林木品种,育种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种质资源库送交种质材料,有关种质资源库应当予以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