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教学及科研机构、良种场(基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育种平台建设,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依法申请育种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