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省级审定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