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受偿的单位应当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补偿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