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成效考核,将生态保护补偿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