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受偿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生态保护责任、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收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单位和个人通过虚假申报等方式获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实行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