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通过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活动。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