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通过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活动。

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