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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和本省规定列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的重点领域,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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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