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与村民签订清洁美化责任书等方式,引导村民主动清洁美化村庄环境。村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以及承包的田地、山林等区域的清洁工作。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