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第三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方式向村民收取村庄环境清洁、管护的费用。村庄环境清洁管护各项经费应当用于村庄环境清洁管护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实际情况,提出保洁方式和保洁员制度,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