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广场、村庄道路两侧、沟渠河道沿岸等公共区域进行绿化、美化和清洁化管理。

提倡村民在其房前屋后、庭院以及其他闲置空地,以当地花木树种为主种植绿化,开展美化家园活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