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方式,开展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氛围。每年十月的第四周为高原美丽城镇建设宣传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