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和督导检查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原美丽城镇建设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