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治理共融共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