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完好、整洁和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维护城镇整洁、优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