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鼓励引导社区居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参与社区治理,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配合开展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