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等城镇公共安全防控和防灾减灾体系,完善城镇安全防灾减灾规划,加强安全设施、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推进事故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城镇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