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等城镇公共安全防控和防灾减灾体系,完善城镇安全防灾减灾规划,加强安全设施、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推进事故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城镇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