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自然环境、地域特色、民俗文化等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养生等旅游产业,建设具有高原特色的旅游目的地和服务基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