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优先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