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优先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