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适宜区域创造条件支持建设养老社区、康养小镇,提高康养服务能力和养老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