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公共交通体系,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镇公共交通服务;应当根据需要和道路条件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分时段、分区域保障公共交通车辆通行。鼓励和提倡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