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公共交通体系,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镇公共交通服务;应当根据需要和道路条件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分时段、分区域保障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鼓励和提倡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