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城镇社区规模,同步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构建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城镇社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