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城镇建设中,应当统筹建设公交场站、停车场、公共厕所、市民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