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镇污水和雨水管网建设改造,提升城镇污水、雨水处理能力;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完善城镇雨水循环利用体系,削减雨水径流,提升城镇排水防涝能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