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生产和销售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燃料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其所销售燃料的质量指标。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