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生产和销售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燃料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其所销售燃料的质量指标。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