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情况下,可以通过拍照摄像、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被抽测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配合抽测。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