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从事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物料运输和堆放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防尘抑尘方案,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