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组织编码登记,并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