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情况下,可以通过拍照摄像、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被抽测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配合抽测。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