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河流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一河一策实施,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流管理保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