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民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